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树高,叶恒慧,傅海军,曾明利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明利:本院受理原告龚树高、叶恒慧诉被告傅海军、曾明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