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雄师,陆敏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612民初123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敏红:本院受理原告许雄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612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陆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雄师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许雄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64元、公告费680元,共计744元,由被告陆敏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