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国光,温松良, 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农合资金互助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国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农合资金互助会与被告林国光、温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国光偿还原告投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期内占用费4669元及逾期占用费(从2022年3月15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占用费率13.0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温松良在10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