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曾云阁,张永军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326民初47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乔口行政村乔口村157号张永军:本院受理原告曾云阁与被告张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云阁货款2512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51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张永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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