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海洋,陈乐红, 江苏通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海洋、陈乐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通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