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芝梅, 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91民初589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高芝梅: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5897号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高芝梅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保理融资本金139,739.99元、截止于2017年10月9日的利息1,620元、逾期利息468元;二、被告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139,73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计算,自2017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高芝梅对被告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芝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高芝梅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