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荣斌,高如德,陈萍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646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如德、陈萍:本院受理原告吴荣斌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如德、陈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荣斌代偿款人民币238299.1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80元,由被告高如德、陈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