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饶静川, 南通春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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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春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饶静川诉被告南通春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