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波, 淮安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淮安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淳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