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波, 淮安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淮安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淳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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