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盛军,李善钦,李祖玉,第三人-颜强, 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湛江创盛荣达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891民初2692号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善钦、李祖玉:本院受理原告王盛军诉被告李善钦、李祖玉、第三人颜强、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9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善钦、李祖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湛江创盛荣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向原告王盛军承担清偿责任;二、限被告李善钦、李祖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湛江创盛荣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向原告王盛军承担清偿责任(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2月1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2月1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三、限被告李善钦、李祖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湛江创盛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应赔偿的律师费47700元向原告王盛军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盛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54.83元,由被告李善钦、李祖玉负担19530.97元,原告王盛军负担23.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