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锦萍,刘美英,陆爱勤,陆锋,张井军,滕涛,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南通博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0612民初747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井军、南通博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锦萍、刘美英、陆爱勤、陆锋与被告张井军、滕涛、南通博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612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锦萍、刘美英、陆爱勤、陆锋110000元;二、被告张井军赔偿原告陆锦萍、刘美英、陆爱勤、陆锋543311.5元,扣除其已赔付的20000元,尚需赔付原告523311.5元;上述一、二项,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张井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陆锦萍、刘美英、陆爱勤、陆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