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启权,韩伟,陈礼力, 湖州南浔富梁木制品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伟、湖州南浔富梁木制品厂、陈礼力:本院受理的刘启权与韩伟、陈礼力、湖州南浔富梁木制品厂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州南浔富梁木制品厂、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启权押金8万元;二、被告陈礼力对被告湖州南浔富梁木制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启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州南浔富梁木制品厂、陈礼力、韩伟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