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厚莲,钱建军,王秀兰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1)滕法执字第1569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建军、王秀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厚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本院(2011)滕法执字第15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钱建军、王秀兰共有的位于滕州市龙泉街道欧庄村5巷14号房产]及选择评估机构、勘验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执行局B412室组织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届时,请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