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厚莲,钱建军,王秀兰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1)滕法执字第1569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钱建军、王秀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厚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本院(2011)滕法执字第15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钱建军、王秀兰共有的位于滕州市龙泉街道欧庄村5巷14号房产]及选择评估机构、勘验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执行局B412室组织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届时,请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刊登日期
2022-0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