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军,叶庆川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5281民初36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庆川:本院受理原告沈军与被告叶庆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5281民初36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占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