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伍学前,梁志勇,绿洲公司, 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粤1721民初167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内容
伍学前、梁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你、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绿洲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绿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长期外出,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改判阳西县人民法院(2021)粤1721民初1677号判决第一项,即判决上诉人绿洲公司不需偿还2021年5月13日之后的逾期罚息的利息给农商银行(标的163328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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