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伍学前,梁志勇,绿洲公司, 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粤1721民初167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伍学前、梁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你、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绿洲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绿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长期外出,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改判阳西县人民法院(2021)粤1721民初1677号判决第一项,即判决上诉人绿洲公司不需偿还2021年5月13日之后的逾期罚息的利息给农商银行(标的163328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