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农商银行,伍学前,梁志勇,绿洲公司,姚斗赏,魏君芝, 阳西县绿洲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联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721民初1677号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内容
伍学前、梁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你、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绿洲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72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绿洲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8160000元、利息3503041.85元及2021年5月13日后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农商银行;二、原告农商银行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债权范围内享有以位于阳西县凯德堡花园商住小区4#D03房、1#A06房、1#A07房的三宗在建工程别墅及位于阳西县方正中学东侧大坎岭地块A-06-03(YX-D41B)、A-06-04(YX-D41B)的两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附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深圳市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阳西联达投资有限公司、姚斗赏、伍学前、魏君芝、梁志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15元,由被告绿洲公司、深圳市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阳西联达投资有限公司、阳西县绿洲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斗赏、伍学前、魏君芝、梁志勇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11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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