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福龙,李碧玲,李泗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424民初3906号,粤房地权证五华县字第3-30004023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碧玲:本院受理原告闫福龙诉你与被告李泗煌(2021)粤1424民初39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对两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园工业三路五华碧桂园柏丽郡四街20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五华县字第3-300040232号)进行析产分割,确认被告一李碧玲对上述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份额,该房产价值约为13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责任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9时在本院二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员:魏基强、书记员:刘素娣,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