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焕新,黄彩维,第三人-钟文浩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文浩(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赖焕新诉被告黄彩维、第三人钟文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第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