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申开恒,宋书强,张维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书强、张维登:本院受理原告申开恒与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宋书强、张维登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9655.63元及必要支出鉴定费2600元,合计212255.63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赔付112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赔付100255.63元;3、四被告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