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郭丹,郭彤,第三人-, 浙江盛天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北京华思维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19)浙0783民初2116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郭丹、浙江盛天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思维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浙江盛天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郭丹、郭彤和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告浙江盛天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华思维泰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4563722000546444461)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姝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海光、虞晓飞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4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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