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韦丹,韦春梅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粤0309民初1517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韦春梅:本院受理原告韦丹与被告韦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韦春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151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龙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12500元;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29108.37元(以412500元为本金,按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85%计算,自2019年9月1日暂计至2021年7月1日共669天,即412500元×3.85%×669天÷365天-29108.37元。利息计至被告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招商银行信用卡分期利息11016元、招商银行信用卡E招贷利息4500元、招商银行信用卡循环利息4899.52元、交通银行信用卡循环利息746.65元、平安银行信用卡分期利息3936元、平安银行信用卡循环利息822.30元;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如有)由被告承担。合计:467528.84元。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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