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学良,吴燕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997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燕鹏:本院审理的(2021)粤1323民初9976号原告张学良与被告吴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