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聂坤,刘小红,姚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苏0581民初4180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内容
聂坤、刘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姚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581民初4180号],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二、四立即赔偿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2400元;2、判令被告三、五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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