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传加,陆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0402民初7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斌:本院受理原告吴传加与被告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02民初7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城法庭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