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高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沭阳县高宏纸箱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1322民初108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高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沭阳县高宏纸箱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以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1322民初10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872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将于举证期满之日起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