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0921民初13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诉被告马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2)浙0921民初137号立案,因你住址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