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谢超, 常熟市虞山镇豪口福食品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81民初57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谢超:本院受理(2022)苏0581民初574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豪口福食品厂与被告周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及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8月16日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