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建勇,亢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8民初41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亢杰:本院受理(2022)川0118民初418号原告吴建勇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某18/12某3.85%某4=46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