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玉修,邢飞,胡缨, 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72民初13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南京海事法院 |
内容 |
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本院受理(2021)苏72民初139号原告赵玉修诉被告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