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洪新莲,缪成程,洪成意,谢辉平,吴经兵, 山东天淼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苏0682民初5333号
案由
身体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内容
山东天淼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新莲、缪成程、洪成意与被告谢辉平、吴经兵、山东天淼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判决:被告山东天淼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682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搬经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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