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国余,唐洪华, 如皋市伟信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洪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余诉被告如皋市伟信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