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国余,唐洪华, 如皋市伟信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内容
唐洪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余诉被告如皋市伟信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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