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汉军,李姜玲,丁季华, 上海奔乐环卫设备南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姜玲、丁季华、上海奔乐环卫设备南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汉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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