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汉军,李姜玲,丁季华, 上海奔乐环卫设备南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姜玲、丁季华、上海奔乐环卫设备南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汉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