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程,孙金光,王哲, 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程诉被告孙金光、王哲、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起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