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建琴,鲜碧珍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5民初18921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鲜碧珍: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5民初18921号原告叶建琴诉被告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风险告知书等,判决:一、鲜碧珍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叶建琴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199.11元;二、驳回原告叶建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鲜碧珍负担。该笔费用已由叶建琴已垫付,鲜碧珍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叶建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风险告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