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罗刚, 成都优优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1421民初633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
内容
罗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1民初6336号原告成都优优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成都优优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77.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077.1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利息至被告付清借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罗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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