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建平,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东支行诉被告徐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