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强, 成都莫妮卡娱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7民初266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7民初2667号案件原告成都莫妮卡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被告你与原告签订的《个人销售合作协议》;被告你向原告退还已支付进场费补助津贴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