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济宁瑞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瑞马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济宁瑞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瑞马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瑞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