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兴德,郑玉林,黄金芝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玉林、黄金芝: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德诉你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