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娟丽, 陕西丰达凯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6民初195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丰达凯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宁娟丽:原告陕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缺席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陕0116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陕西丰达凯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45354.64元,并以该欠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50%为标准承担自2021年11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宁娟丽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1025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承担2814元,剩余的由被告陕西丰达凯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该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60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