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向明, 陕西润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1民初7440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润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向明诉被告陕西润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1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书。一、原、被告签订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二、被告陕西润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向明剩余工程款5000元,并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期限:自2021年3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陕西润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向明违约金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600,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与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