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庆祝,西安分公司,黄乐, 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黄乐:本院受理原告彭庆祝与被告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黄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