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锦萍,刘美英,陆爱勤,陆锋,张井军,滕涛,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南通博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井军、南通博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锦萍、刘美英、陆爱勤、陆锋与被告张井军、滕涛、南通博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潮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