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佘丽丽,高桂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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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桂红:本院受理原告佘丽丽诉被告高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03622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如皋市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三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