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则兵,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无锡市中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则兵、无锡市中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