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文权,林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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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娟:本院受理原告夏文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夏文权与林娟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如逾期不提供,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江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