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钢,曹林,曾健,张艳, 广西贺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业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8民初11557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成都业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钢、曹林、曾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贺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张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8民初1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成都业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退还服务费40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403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7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曹林在减资的180.5万元范围内、被告曾健在减资的9.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成都业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8元、保全费25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业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林、曾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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