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冬青,徐鹏东, 南通吕四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鹏东(身份证号码:320626********8211)、南通吕四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冬青与被告徐鹏东、南通吕四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半山法庭审判庭三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