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壮,张志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3民初1922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李壮与被告张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9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