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静,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静: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